(2020)皖1321民初1682号
湖北佳家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凤林与被告湖北佳家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八月四日
民二庭:刘存领
主审法官电话:18055753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