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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砀山法院:员工接“私活”丢失婚礼录像 精神损害赔偿由谁担?
作者:高俏 赵可可  发布时间:2022-09-20 08:58:30 打印 字号: | |

婚礼录像被弄丢,婚庆公司与承办员工互相推责,拒不承担责任。8月27日,砀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2021年吴某和于某计划举行结婚仪式,某婚庆公司员工曹某以文化公司的名义承办其婚礼,内容包括现场布置、主持人、录像等项目,约定费用共计5600元。婚礼结束后,吴某如约将费用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全部支付给曹某。时隔半年,婚庆公司一直未通知取婚礼录像,吴某遂与曹某联系索要。后吴某被告知录像已丢失,曹某与录像师、公司相互推诿,无奈吴某将该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婚礼费用5600元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某系婚庆公司员工,其以公司名义为吴某承办婚礼并收取费用,吴某有理由相信曹某是代表公司订立的婚庆服务合同,曹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该婚庆公司对曹某的代理行为应承担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婚礼录像资料具有重大情感价值和一定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婚庆公司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婚礼录像永久丢失,给吴某和于某造成一定精神损害,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返还录像费用800元。

婚庆公司依据判决向吴某、于某支付相关费用后,又另案对曹某提起追偿权诉讼。婚庆公司认为曹某假借公司名义与吴某订立婚庆服务合同,因曹某的过错导致案外人损失,且根据公司规定,应由其个人承担相关损害结果。因此要求曹某偿还公司代为支付的10800元及相关诉讼费用,共计11465元。法院受理后,对该婚庆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朱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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