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近日,砀山法院城西法庭庭长洪万梅法官审结一起因“土堆”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许某从其上班的地方驾驶两轮电瓶车下班回家途中,经过被告马某、张某堆放在其地头前的土堆,许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摔倒在地,许某因此受伤。结合事故现场图片、车辆摔倒位置以及受伤部位进行综合判断,许某摔倒与土堆的堆放具有高度盖然性。两被告堆放的土堆占据部分公共道路,且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妨碍了道路正常通行,判决两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两被告年级较大,已经七十多岁,执行一度没有进展,为妥善化解矛盾,促进村邻和谐,承办法官及时与村委会干部进行沟通,进行联动调节。承办法官从法律层面、释法答疑上解决双方的法律认知歧义,村干部以乡里乡亲为抓手开导双方。最终在多方调解下,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案款十万元,并当场履行完毕,案件圆满结案。
人民法庭作为法院的“神经末梢”,身处基层,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近年来,砀山法院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发挥人民法庭化解社会矛盾和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前沿阵地作用,让“小法庭”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中不断释放“大能量”,发挥“大作用”,实现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地生根。